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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校长研修院“国培计划”与“省培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1-09-01 09:40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培计划”专项管理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高质量完成“国培计划”项目,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5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7]13号)和《新乡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行[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培计划”专项经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学校统一领导,中小学教师校长研修院和各项目承训学院负责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财务处负责核算。


第二章 支出与管理

第三条 “国培计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现场教学费、班级管理费、方案研制费、跟踪指导费、课程资源开发费、典型案例生成费、班级活动费、医药费,以及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培计划”专项经费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用于中小学教师校长研修院开展“国培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所需费用。

第四条 经费支出的范围及标准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学员和外聘授课教师培训期间发生的住房间的费用。

1.学员住宿费:学员住宿标准以学校与宾馆的协议价格为准。

2.外聘授课教师住宿费:参照《新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新财行[2016]14号)住宿限额标准执行。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学员和外聘授课教师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1.学员伙食费 校内用餐标准每人每天50元。校外宾馆用餐的学员伙食标准以与宾馆的协议价格为准。统一到新乡市外学习考察,需在外地用餐的,每位学员每天的生活费不超过100元。

2.授课专家和校内陪同服务人员(不超过2人)的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以及相关设备租金、耗材等费用。

1.培训场地费及设备费包括用于培训的多媒体教室、会议室或实验室使用费和维护费,设备使用费和维护费及耗材等费用,根据培训实际使用情况结算。

2.网络研修平台的使用和技术服务费根据与网络研修合作单位的协议价格执行。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教师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1.外聘教师授课讲课费按以下标准(税后)执行;校内教师授课讲课费按以下标准(税前)执行: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含中小学正高级职称教师)、“国培计划”专家库成员、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000元。

3)省外特级教师、具有相应学段高级职称的省级教研室教研员每学时一般不超过800元。

4)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具有相应学段职称的中小学幼儿园一线教师、教研员每学时一般不超过500元。

5)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具有相应学段中级职称的中小学幼儿园一线教师、教研员每学时一般不超过300元。

6)中小学幼儿园一线教师观摩课、示范课、公开课讲课费参照(4)(5)执行。

2.评课费指聘请校内外教师参加评课议课或考核评审所产生的必要报酬。评课费发放标准按照每学时200元执行。

教师讲课费、评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个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办公用品费、办公耗材费、文印费、邮电费、照相费、证书费、宣传费等。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租车费用。具体包括外聘授课教师往返交通费、授课教师接送租车费、“影子教师”跟岗实践租车费、培训期间学员进行学习活动的租车费、跟踪指导环节的租车费、送教下乡租车费、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会议、考察、调研等租车费。

(七)现场教学费是指培训期间的参训学员到名校及培训基地参观学习费、导师指导费、工作坊坊主费、学员课题研究指导费、学员课题评审费、培训需求调研费、培训方案研制费、培训绩效评估费、咨询专家论证费、课程资源生成费、送教下乡指导费、绩效考核费用等。

1.名校及培训基地参观学习费用指被观摩学习学校及基地按规定要求支付的费用。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校内外教师主持实施的交流研讨课、破冰活动课、评课磨课、实践课指导等,每学时一般不超过200元。

3.导师指导费指校内业务导师费和跟岗实践期间校外业务导师指导费。

校内导师费是学员在校培训期间,学员按10人分组,配备具有相同学科专业背景、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培训专家,指导学员开展研修活动,支付给导师的现场教学费用,标准是每学员每天不超过50元,时间以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的培训天数为准。

校外业务导师指导费是参训学员到实践基地学校进行跟岗实践活动,支付给“带教导师”的现场教学费用,标准是每学员每天不超过200元,时间以参训学员跟岗实践天数为准。

4.工作坊坊主指导费是坊主利用工作坊,组织学员进行训后跟踪网络研修活动,支付给坊主的网上现场教学费用,标准是每位坊主每月不超过800元,坊主指导在集中研修活动结束后开始,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每班(50名学员)建立一个工作坊,每坊配坊主3名,其中,一线教师或教研员至少1名,坊主组织学员开展网络研修活动每周不少于1次。省级以上名师主持网络工作室开展网络研修,每个工作室费用不超过3000元。

5.学员课题研究指导费是导师对学员课题研究过程进行指导的教学费用,标准是每项课题不超过300元。每位导师指导课题不能超过8项,每项课题从立项到结项整个过程中,导师指导不少于4次。

6.学员课题评审费是专家对学员申报的课题进行立项或结项评审支付专家的费用,立项和结项评审费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400元。

7.培训需求调研费、培训方案研制费是指用于中小学教师校长研修院和项目承办学院开展“国培计划”项目培训需求调研和培训方案研制的费用。该项费用按项目计算,每项人数不超过3人,其费用支出标准为每人每项不超过3000元。

8.项目咨询专家论证费是指用于聘请专家对各种培训方案进行咨询以及可行性论证费用,每位专家不超过500元。

9.课程资源生成费指专家现场教学录播和光盘刻录产生的费用。包括录播人员费和录像剪辑、光盘制作等费用。专业录播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聘用勤工助学学生,每人每天100元。录像剪辑、光盘制作费用标准按市场报价。

10.送教下乡指导费是校内教师组织指导送教下乡团队开展的现场送教活动费用,原则上一个学科的送教下乡团队有一名校内教师组织指导,组织人劳酬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时间以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的培训天数为准。

11.绩效考核费用是指培训结束后,项目团队用于撰写自评报告、制作汇报PPT及视频材料、分类挑选图片、剪辑上报课程资源、系统信息上传、评阅学员作业等工作产生的费用。根据工作量,每个项目给予相关人员不超过5000元劳酬。

(八)班主任费是指支付给承担“国培计划”班级管理任务的学科班主任、生活班主任的费用。要求每个标准班级(50人)各配备1名学科班主任和生活班主任,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时间以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的培训天数为准。

(九)项目实施负责人费用是指统筹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教学、学员管理及后续跟踪指导等工作人员的费用,时间、费用标准参照班主任费执行。

(十)其他费用是指文体活动费、医药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国培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所需费用、以及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1.文体活动费指用于参训学员文体活动的各类费用,包含器材费、材料费、设备租用费、活动奖励等。

2.医药费指用于参训学员培训期间突发事件产生的医药费等。

3.差旅费指用于“国培计划”项目有关的会议、调研、考察、交流、学习、送教下乡、巡回指导学员返岗实践等公务活动产生的差旅费,参照《新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新财行【2017】号)执行。

4.图书资料费是指为提升“国培计划”工作人员专业水平,方便学员交流学习,购买相关专业图书资料,建设培训学员图书室等支出的费用。

5.学习研修费指按教育部、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参加的高端研修或为提升国培专兼职教师业务水平进行的研修等产生的费用。

6.“国培计划”项目组织管理和运行监督费用,包括将培训需求调研、培训方案研制、运行管理监督、培训绩效评估、训后跟踪指导等纳入培训实施流程,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中小学教师校长研修院合理核算组织管理和运行监督费用,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照个人贡献分配发放。根据省教育厅项目办及学校“国培计划”工作安排,非工作日“国培”工作补贴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标准执行。

(十一)本项目如有结余经费,在项目结束后由学校统筹。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支出在30000元以下由中小学教师校长研修院执行院长和各项目承办学院审批;30000(含3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国培计划”专项经费遵循“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经费等行为。中小学教师校长研修院、财务处定期对“国培计划”专项经费开支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省培计划”及中小学教师校长研修院其他类教师培训及研修活动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原《新乡学院省培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院政字【2021】45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日起执行,由中小学教师校长研修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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